在以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涉外离婚案件具有一些与众不同之处。如果您是涉外离婚当事人,至少要对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文书送达问题有所了解。
涉外离婚诉讼中需要向被告送达的法律文书一般有:起诉书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等。对于这些文书的送达,由于涉及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外被告的法律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送达有不同于普通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一、知道被告在国外的住址时:
1、依被告所在国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司法送达的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负责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逐级上报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转交我国外事机关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涉外离婚诉讼的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法院可以委托我国驻被告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被告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从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送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不清楚被告在国外详细住址时,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说明,让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告送达给被告。涉外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时间为六个月,六个期满后视为已经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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