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来自国外的法律文件,不论是国外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声明,需要在国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外国外交部门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签名进行确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确认。只有经过以上几步确认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使用。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为方便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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