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槿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省亲、旅游、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大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外国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关于已在外国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取得外国籍的,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