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知识】我国现行亲属扶养制度的不足
就我国婚姻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应该肯定我国现行扶养制度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国情,又贴近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对社会保护的社会公益价值,因而不失其先进性和合理性。但是,受制于现行婚姻法的整体性共同缺陷,扶养制度在立法技术和形式布局等方面又存在一定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相关规定分散
现行法未能将扶养集中到一个范畴内规定,而是分置在不同的亲属身份关系中,分散零乱,既缺乏统一整合性,又没有清晰的层次把握,显得重复、模糊、繁琐;
2.相关规定粗线条
现行法过于简略、抽象,对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及其发生扶养的条件缺乏周密把握和严谨规范,存在一些疏漏,以至于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来补充。而亲属扶养绝大多数情况下依赖于道德习俗指导人们自觉履行,司法解释存在效力和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难于为民众认知和遵行;
3.术语不统一
现行法采用“抚养”、“扶养”、“赡养”三种称谓来分别表达不同亲属间的扶养关系,而其他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中使用“扶养”或“抚养”作为总称,从而发生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在没有权威性立法解释的情况下不便于统一掌握;
4.亲子扶养与亲权混杂
现行法对亲子之间的扶养与“亲权”混杂在一起,对四大扶养类型之间的内在联系及顺序结构没有清楚地表述,只能靠学理性推论,不便于在实践中操作适用;
5.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发挥应有的力量
亲属扶养关系不仅是一种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诸多法律部门中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民事责任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婚姻家庭法作为专门调整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在相关领域应当释放出基本依据的规范的效果,但婚姻法有关扶养的规定一直未能很好地发挥这一作用,从而较为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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