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扶养是一个合成概念,包含了亲属和扶养两个含义。那么何为亲属呢?亲属一词由来已久,我国古代典籍《礼记·大传》中有“亲者,续也”之说;汉儒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称:“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属也。”[1]这些解释,意在说明亲属之间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在现代法学中,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其范围不易界定,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的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扶养是指一定的组织与个体间、社会人与人之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义务。亲属扶养则是指法定范围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仅指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采取广义说。[2]
2.特征
亲属扶养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该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与公法上的国家扶助与社会救助相区别。扶养是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义务,该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2)该义务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产生,具有身份性。既然是亲属扶养关系,就必然是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
(3)履行该义务应具备一定条件。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发生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扶养人需要扶养,二是扶养义务人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
(4)该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义务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外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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