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宣传不到位。虽然我们在政策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许多死角,仍有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不利于前期预防政策外生育行为的控制,另一方面在违纪生育后不利于当事人自觉的履行法律责任,导致出现社会抚养费缴纳难的问题。
2、法律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了育龄妇女法定义务,除了有惩戒条款外,其他义务不履行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从而给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发现计划外怀孕行为,只能按规定进行警告,不能控制其终止妊娠,直到出现政策外生育的结果;在节育措施和环孕检工作中,没有规定节育措施不落实或不参加环孕检将承担哪些责任,只要求引导群众在节育措施上自主选择,在环孕检方面只规定了年参加检出人数、次数,不落实者如何处理,在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难度很大。
3、对流动人口疏于管理。由于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在育龄妇女的管理上,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方法,但真正没有发挥应有的管理效果,从近年来的考核、抽查、考评中发现,流出育龄妇女的环孕检证明寄回率相当差,流出育妇查验证水平低,大部分在考核、抽查中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经常出现“走时一个人,来时带一家”的现象。
4、城镇中空挂户口多,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造成违纪生育多的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旧城镇拆迁改造,大面积房屋拆除,明显地造成空挂户多、人户分离的现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有些人进城做生意,疏于管理,容易造成超生现象;加之企业的改制,在下岗职工和特困群众中,他们无固定收入,无可执行的固定资产,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造成很大的困难。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一是争取法院全力支持难,由于计划生育的案件一般较小,法院的执行成本相对较低,致使法院配合支持力度不够。二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在执行过程中违纪生育户采取变卖、寄存、转移资金等方法给执行造成很大难度。三是法院在执行中一般时效长、手续多、程序复杂、受案范围广、受理案件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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