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法规多见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此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比较多,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则涉及较少,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立法、司法应总结多年来审判经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现实中非婚生子女所处的地位往往非常尴尬,其面临的首要和最大问题通常是生父母的确定,特别是生父。而在这一点上法律并没有为非婚生子女提供特别的法律照护。非婚生育固然应当遭到道德的谴责,但幼小的儿童是无辜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我国立法应尽快将公约的这一规定具体化,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
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抚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未成年父亲或母亲本身就是未成年人,需要他人抚养,本身不具有抚养能力,依法不能做子女的抚养人。在确定该子女的抚养人时,首先应考虑其父亲或母亲,如果仅一方是未成年人,而成年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应当由成年一方抚养。如果成年一方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应考虑由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现实生活中,祖父母或或外祖父母常因该婴儿的出生而有强烈的耻辱感,希望早日摆脱阴影,不愿抚养孙子或外孙。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由未成年父母与其监护人共同抚养婴儿,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金,或者由其他人依法收养婴儿,但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除外。婴儿的父母成年后,有经济能力,如果该婴儿未被他人收养,则其有权利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经被他人收养,则无权主张其对孩子的抚养权。未成年人生育子女是不幸的,但婴儿却是无辜的,我国的法律制度应不断完善,给遭遇不幸的未成年人一个幸福、稳定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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