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已有妻子及一个女儿的付某(化名)是同一公司年仅二十二岁的陈小姐(化名)的领导,通过长时间接触后,彼此产生了好感并发展为婚外情,后来付某索性在天通苑买了套房将陈小姐包养下来。2009年,陈小姐为付某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使一直想要男孩为其传宗接代的付某欣喜若狂并立刻将天通苑的房产过户到陈小姐的名下。但是陈小姐为了保持身材而不想母乳喂养,这使付某极为不快并因此与陈小姐闹得不可开交。后来陈小姐索性将该房产卖掉,带着孩子回了沈阳老家。付某经过多方打探,没多久就追到了沈阳,要求陈小姐将孩子交给自己抚养,买房款可以归陈小姐作为感情补偿,此后双方一刀两断,不再来往。没想到陈小姐并不买账,并声称自己在沈阳早已结婚,虽一直没有孩子但自己的丈夫知道此事后同意接受这个孩子。夺子心切的付某无奈将陈小姐诉至法院,以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要求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庭审中,付小姐提出了反诉,要求付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孩子年龄不满2岁,一直由母亲抚养且付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不尽心抚养孩子,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均具有抚养能力,因此判决孩子归陈小姐抚养,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律师评论:本案中因为离婚子女年龄偏小,虽然陈小姐不想母乳喂养,但并不能说明陈小姐对孩子抚养不尽心,不利于孩子成长,同时陈小姐的家庭表示愿意接受这个孩子,因此孩子判归母亲抚养是合适的。
本案判决后,付某的妻子找到本婚姻律师,想要同付某离婚并想向陈小姐要回卖房款。经过我所离婚与继承事务部全体律师的认真分析,大家认为此种情况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可以离婚,同时付某擅自购买房产并过户给陈小姐的行为侵犯了付某妻子的财产权,且陈小姐接受付某的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可以向其追回,但应当与离婚诉讼分开起诉,现两个案子均正在审理中,相信判决的结果应当令付某妻子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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