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化名)与秦某(化名)系夫妻,二人有个一岁的孩子,因双方感情不合均同意离婚,二人对财产无争议,但对女儿归谁抚养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不满二岁应该随母亲生活,而男方认为,女方是列车乘务员,经常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根本无法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应由父亲抚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起诉到法院。
审理情况:
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中,我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女方的工作性质不适合抚养孩子,而父亲要求抚养并完全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因此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父亲抚养。女方在庭审中提出自己虽然需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但孩子的姥姥表示自己可以随女方一起生活并愿意协助女方抚养孩子,因此案件进入胶着状态。休庭后,本律师马不停蹄地来到相关机构做了仔细地调查工作。通过了解发现:孩子的姥爷已于多年前去世,姥姥今年55岁,因为身体不佳,患有糖尿病和脑血栓,所以平时基本没照顾过孩子,而且去年刚住过院。为此,本律师来到医院调取了孩子姥姥的相关病例资料。第二次开庭时,本律师当庭出示了取得的病例资料并将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在法庭上做了陈述,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了综合论述,该意见最终被法官采纳,判决双方离婚,子女归父亲抚养。
本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虽然原则规定哺乳期内(2周岁)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但当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离婚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又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本案情况就属于第3条的情况,而有些父亲不知道该规定的实际作用而顾及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无法取得抚养权而不敢起诉离婚,其实这种情况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绝对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当然该条规定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当离婚双方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该首先收集充分的证据或向自己委托的婚姻律师提供相应线索,才可以说服法官并最终取得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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