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代理一件这样的离婚官司:张女士(化名)与吕先生(化名)闹离婚,当时他们的儿子只有一周岁。法庭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都想抚养孩子。无奈法律规定二周岁以内的离婚子女原则上要判给女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吕先生私下找到张女士协商,并表示:如果自己抚养孩子,不需要张女士出一分钱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可以每个周末探望孩子。张女士最终同意了吕先生的请求。于是在第三次开庭时,张女士当庭表示拒绝抚养孩子,并不打算支付抚养费,而吕先生则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要求抚养孩子,且不需要张女士支付抚养费。二人就这样在法庭上唱起了双簧。
作为吕先生的代理人,律师一开始有点莫名其妙,听了吕先生的小声解释后,我连连摇头。因为,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女方表示拒绝抚养未满二周岁子女,而男方表示同意抚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且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是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是有关键一点被张女士和吕先生忽略掉了,这就是: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本案中,吕先生一直没有正当职业,收入时有时无,而张女士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作与收入都更加稳定,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吕先生。据此情况,法院不能认同二人之间所约定的“张女士不用支付抚养费”。但机会难得,毕竟双方都想要这个孩子,而吕先生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孩子抚养权的。既然张女士已经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孩子,本律师便因势利导,赞同吕先生抚养孩子,至于抚养费听从法院的判决。
果不其然,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吕先生抚养,同时判决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整。相信张女士拿到判决书一定追悔莫及。
离婚律师提醒正在离婚的父母: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或者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为了争取子女归自己抚养,而不惜在子女抚养费上向对方让步。说句实话,这么做其实是自私的--只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父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不仅是做父母的义务,也是幼小孩子的权利。父母这样做不适当的让步,其结果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约定,自然不会准许。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