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看到一则新闻,大致讲的是:前几年,南方某省一男子由于犯罪被判刑,其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上,由于妻子将子女视为自己今后再婚的障碍,而拒绝抚养孩子。而男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表示自己有能力负担子女抚养费,要求代替男方抚养孩子。无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孩子父亲违法犯罪且正在服刑,不适合抚养孩子,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离婚子女又属无法可依。故此情况下,虽然孩子母亲拒绝抚养子女,法院还是将孩子判给她抚养。事情本已结束,没想到两年后媒体爆出该母亲在离婚后,将自己的亲生骨肉作为发泄不满的工具,将孩子打成重伤。社会舆论为此对其口诛笔伐。
看此新闻后,本婚姻律师也是义愤填膺,气愤于该母亲丧失人性的行为。同时也让本律师再次思考起了一个多年前就在思考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为什么不能彻底实现离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而非要坚持“父母本位”的原则呢?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无中生有,在本律师办理的大量婚姻案件中,时常会出现类似上述新闻事件的情形,比如离婚时父母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而离婚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比如离婚子女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愿意抚养。而如果将孩子判给他们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非常有利,结果却因于法无据而被法官拒绝。
本律师所称要实现以离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做法,并非凭空想象。在我国早就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有类似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国外,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早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原则。而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与实践上,却早已形成以“父母本位”来处理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观念,且根深蒂固。子女实际已沦为父母的“私有之物”,离婚子女的独立人格被忽视,形式上号称关心离婚子女的利益,实际效果却矛盾重重。而这种观念根源就是《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表述上有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的意思,但实际并未跳出多年形成的“父母本位”的怪圈,立法理念落后于时代潮流。这一事实直接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在审理离婚、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子女的抚养一律考虑由父或母抚养,并不考虑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文章开始时所提到的那则新闻,就是对我国目前婚姻法存在的此类问题的最好例证。本律师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立法者与司法者能真正意识到此类问题的存在,不再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人格,使我国的婚姻立法、司法能够真正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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