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满二周岁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本婚姻律师在之前的办案经验总结中已做过说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满二周岁离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要归女方。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归男方。近日,本律师就处理了一件因女方性格偏激而丧失了不满二周岁孩子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李先生(本案原告,化名)与周女士(本案被告,化名)均系再婚。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下女儿小红(化名)。因女方性格存在缺陷,婚后经常无端猜忌男方大吵大闹,其间不仅多次以跳车、跳楼等极端方式威胁李先生,还多次打骂王先生,甚至在一次王先生报警后,周女士还持刀欲伤害李先生,幸被警察将刀夺下。因二人感情破裂,李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双方都想在离婚时争夺尚不满二周岁女儿的抚养权,故本律师在起诉前做了大量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庭审中,周女士的律师仅以孩子不满二周岁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依据。因此,本律师围绕周女士的性格缺陷频频举证,包括公安机关的数次出警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对周女士打骂李先生的录音资料等。所有这些证据不仅显示了周女士不适合抚养年幼的女儿,而且对审案法官的判断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法官在举证质证完成后开始做起了周女士的思想工作,权周女士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无奈周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很较真,坚决不放弃抚养权。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回去等候判决。
休庭后,我方等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才拿到判决。很明显法官是经过了深思熟虑之后才写下了判词。在离婚判决书中,法官几乎采信了我方全部有关抚养问题的证据,认为虽然女儿小红不满二周岁,但周女士确实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判决女儿小红归李先生抚养,周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整。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那种认为只要孩子不满二周岁,法院一定会把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认识是错误的。本案中,周女士的代理律师没有深入理解婚姻法的有关精神,做得不够专业,导致法官完全采信了我方的证据,使周女士丧失了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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