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婚姻律师常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法院在判决离婚、确定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时,一般将抚养费的支付年限确定为年满十八周岁。之所以确定为十八周岁是因为我国民事法律将年满十八周岁作为认定一个人具有完全行为能的重要标准。一个人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起就被视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无需再由其他人抚养。但这个标准并不绝对,当离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出现了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以及正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且父母有支付能力时,离婚时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应继续支付抚养费。
虽然如此,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一般还是只规定抚养费支付年限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这是因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仍需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将抚养费支付年限表述为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话容易因时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这不是法律规定所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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