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咨询:我的一个外甥女与男朋友交往一年多,感情很好,并且他们在一起同居了,前一段双方给亲朋好友下请帖,准备结婚,可后来,突然男方不知啥原因单方面宣布退婚,那么我想咨询:1.男方在即将结婚之时突然单方面退婚,女方是否要退还全部彩礼?2.女方的身心和名誉损害怎么办?
解答:按照司法解释,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结婚登记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返还。反之,不应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提醒那些因给付和收受彩礼的年轻人,如果因彩礼而发生纠纷,应当认真学习法律,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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