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男与小萍是小两口,2009年,小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名下的一处价值50万元的一居室,留给女儿独自继承。2009年底,小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2011年,何男与小萍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然而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矛盾,何男要求分割小萍继承所得的房屋,小萍则认为此房系父亲指明留给自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双方为此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分割。
本案中,小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明确留给自己的女儿小萍一人独自继承,意思表达真实明确,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属于小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何男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上一篇: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