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向银行贷款80万元购买了位于通州区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已达50万元,房产已升值一倍。婚后二人曾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女方占有房产一半的份额,但一直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补偿女方已偿还贷款的一半即25万元。女方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的分割与男方意见不同。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已偿还的贷款该如何补偿?房产增值部分又该如何分割呢?这些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后,终于有了统一的解决标准。近日,本律师在通州区法院就顺利处理了前面所讲的这个案件。
根据本律师代理男方的代理意见认为:1、虽然二人婚后就房产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公证,依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该协议并未生效,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因此该房产仍属于男方所有;2、男方应就已偿还贷款补偿女方50万元;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既已施行,且已对上述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理应严格按照其规定处理。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同时补偿女方人民币50万元。凭本婚姻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一部法律刚出台的时候,法院的法官们通常会将其严格地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自我发挥的可能性不大。但在该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因为疑难案件的出现,大家就往往会对该法律的含义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理解与争议。再到后来,上级法院不会熟视无睹,而会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包括开会制定具体规定、出台指导案例等,使该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最终变得稳定、统一。鉴于此,建议正在离婚的当事人认真学习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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