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5年5月,王先生购买了某银行的理财产品。2009年5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王先生拟取回本金及红利,却被告知该款已被取走。王先生却说从未取回保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并支付红利。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7年8月,银行收到王先生委托其配偶赵小姐提交的解除理财产品的申请,同时赵小姐还提供了理财合同原件、收费收据原件、王先生签名的委托书、王先生的户口本原件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上述手续完全符合购买人解除理财合同的约定。因此,银行为其办理了解除代为理财手续,并依约向赵小姐退还1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小姐办理解除代为理财手续时提供的证件完全符合解除理财合同的条件。
此外,签订与解除理财合同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于解除理财合同事宜理应知晓。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无需得到配偶授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日常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或妻就日常家事需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时,无需得到对方授权,也不必以对方名义为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夫妻双方。
夫妻家事代理权对夫妻可以相互代理的事项范围有所限制,即夫妻间有权代理的仅是于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日常事务。
那么,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又当如何界定?日常家事的范围主要以家庭生活开支的形式表现出来。家庭生活开支是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及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是经常的和重要的日常夫妻共同财产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⑴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⑵抚育子女的费用;⑶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⑷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对于这类财产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即一方当然地享有处分权,且一经做出即代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家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
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务仍要夫妻双方同意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的处理。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家庭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
但是,对于重要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作出的决定,另一方可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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