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会因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干肤器个人所有财产的原则是出有特殊规定或法律规定外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做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
经过几次对婚姻法的修改我国最终确立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则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自愿、真实,并采取局面形式即可,而法定投产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却是错综复杂的,大致上分为以下几种:
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成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个质的突破,旧婚姻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为了离婚后分得对方财产而结婚的人,在离婚时会分得对方一半甚至一大半以上的财产,而新婚姻法打碎了这些人的梦,将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种情况是双方离婚时财产经过法院析产后又复婚,此时的财产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法律现在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依审判实践一般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第一种情况是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况是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屋用于结婚,应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情况是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屋应区别对待,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是个人所有;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子女的配偶名下,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即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情况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这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法院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房屋析产时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竟价取得的,应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一些相关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股票等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的分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所以在审判中析产是最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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