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近亲结婚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原告李某某之父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母李某某系亲兄妹。原、被告于1987年腊月初二未办理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后于1988年正月12日生长子陈某远, 1992年4月29日生次子陈宗某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近亲结婚,因第2、3个孩子系痴呆,被告便经常残忍的殴打我,诉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女孩可由我抚育。”
被告辩称:“我们双方共生有四个子女,如果要离婚的话,必须要原告把我们的第四个小孩子带回来,而且所生的两个痴呆孩子都要判给原告抚育。”
在审理中被告陈述还生育有第四个孩子,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镇雄法院认为,原告之父李某某与被告之母李某某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诉求抚育所生女孩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或如要离婚必须将两个痴呆子女都判归原告抚育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有关第四个孩子的问题,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原、被告所生女孩陈宗彩由原告李某某负责抚育;次子陈宗全由被告陈某某负责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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