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范围界定问题
笔者认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首先要对无效婚姻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无效婚姻”是指严重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实践中对无效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不包括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见《婚姻法》是对无效婚姻采用狭义的概念。《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法第5条“完全自愿”的情形,是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对这种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为论述的方便,本文对无效婚姻也采用狭义概念,下文所指的无效婚姻均不包括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有四种情况,同时在《婚姻法》及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和解释< 二>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有有18个条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申请主体、裁决、能否撤诉等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我们知道无效婚姻后果主要有两点: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的存在既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更主要的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秩序具有负面影响。对无效婚姻进行干预和制裁,体现了法律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一种否定性价值评判。在无效婚姻中,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其关系只有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予以处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和解释< 二>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共计有19个条文,从中我们对“无效婚姻”界定为:(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有四种情况,不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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