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系表兄妹结婚,该婚姻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小孩,“丈夫”称其非亲生,在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中,“妻子”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与妻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6日在射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表妹起诉要求宣告与表哥婚姻无效,婚生小孩随自己生活,妻子自愿不要求丈夫贴补小孩抚育费。
庭审中,名义丈夫称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不错,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导致婚姻家庭失败是因原告对婚姻不忠实,小孩与其没有父子血缘关系,故不同意承担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经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该婚姻已于2009年11月2日经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无效。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贴补小孩抚育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作出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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