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老汉在长女两岁时与原妻子离婚,离婚后,该女儿即随原妻子生活,顾老汉从未尽抚养之责,均由原妻子一人承担,后顾老汉再婚,再婚后生有两女一子,因子女赡养问题,老汉将再婚所生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其赡养费用,三子负担各自负担其医疗费三分之一。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七十岁的顾老汉经历了两次婚姻,与前妻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女儿两岁时夫妻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妻子生活,顾老汉从未尽抚养义务也从未联系过,后顾老汉再婚生一子,两女。现顾老汉起诉,要求再婚所生子女承担抚育义务。
庭审中再婚所生两女称:顾老汉有四个子女,原告的费用应当由四个子女分摊,每人每月应承担78.30元,如遇重大疾病,再由四子女平均分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目前原告尚有自理能力,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其护理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今后生病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分担。原告对与前妻所生之女没有尽过抚养,且没有联系,故被告辩解意见由四个子女均担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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