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之夜妻子就拒绝与丈夫过夫妻生活,婚后第七天被丈夫“送回”娘家,从此分道扬镳。12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原告彭小根与被告蒋萍离婚。
2008年12月过小年时, 家住偏僻农村的原告彭小根从外地务工回家,经他人介绍与同乡的被告蒋萍相识谈婚。今年春节的元宵节过后,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日就举办婚礼。由于见面才3次相识没几天,新婚之夜当晚,妻子感觉丈夫很陌生。原告要求与被告过夫妻生活,被告认为是“臭事”,拒绝与原告进行“房事”。婚后的6天当中,每晚如此。第7天原告借口要拜见岳父母,将被告“送回”其娘家,然后自己换了手机号码,交待家人,外出务工,从此销声匿迹。今年11月,原告回家后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不牢靠,草率结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婚后又未生育子女。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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