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儿子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钱。未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在索要赔偿金无果,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日前,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赵某2.5万余元。
李某与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4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4岁的儿子李甲随男方李某生活,女方赵某按月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2005年2月27日,李甲被他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李某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给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6万元。赵某得知李某领取了赔偿金后,找李某协商分割赔偿款,但李某以儿子李甲没有随赵某生活,因而赵某不是死者家属,无权要求分割作为对死者家属补助的死亡补偿金为由而予以拒绝。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后,于2005年4月15日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沭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死亡赔偿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作用,作为死者李甲的母亲,赵某应得到赔偿金的一半。法院在扣除丧葬费、抢救医疗费后,判决李某给付赵某款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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