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相识五天即登记结婚,婚后半个月新娘便消失无踪,新郎一怒之下将新娘告上法庭,诉请离婚并返还彩礼。9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应返还彩礼23000元。
2010年3月28日,在云南打工的原告金某经媒人介绍与云南省景洪市女青年王某相识。金某按照女方要求支付了23000元礼金后,王某随金某从云南回到新干。4月2日,双方在相识后的第五天即领取了结婚证。4月16日,金某带着新婚的妻子到县城购买生活用品。谁知刚到县城,王某便给金某留下了一条告别的短信,称到外地打工去了,从此音讯全无。金某多方寻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彩礼2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涉案的礼金是否符合法定的返还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是两个人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进行这些活动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因此其收受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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