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包括:需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结婚登记前需申请、军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登记时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结婚的特殊要求。
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一、须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结婚登记前需申请。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三、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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