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法学家称,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妥”的新闻在公众心理引发了一场“继承权地震”。好多人哀叹“老婆最没用”、“一大家亲戚都来分遗产”……公众的这种解读是准确还是纯属误会?到明年施行就满30年的继承法若修改,夫妻真的不再互为第一继承人了吗?本文集合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和相关律师的观点。
学者建议采用“配偶继承无固定顺序”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之一):我主张的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而不是现在的固定顺序。不管是哪种方式,配偶的继承权始终应该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也没有任何继承人能够与配偶的继承权及地位相提并论。
世界各国继承法均确认配偶互为继承人,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立法例即像我国一样是将配偶作为固定顺序进行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实践中,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第二种和第三种立法例中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都是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区别仅仅在于配偶是否享有先取权而已。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对于保障配偶继承权的做法是无固定继承顺序,而不是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均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
而且,采取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前苏联、前南斯拉夫、越南、蒙古、匈牙利等。而实行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规则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当然更具妥当性,具有更好的利益平衡功能。
配偶零顺序,依序与其他顺序继承人一并继承
杨立新:我们建议,在《继承法》的修订中,规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不固定,即采用“零顺序”。具体建议法定继承人分为五个顺序,分别为: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后顺序继承人均不参与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其可依序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一并继承。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同为继承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行均分;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父母均分遗产的二分之一,如父或母不生存时,不生存父或母的份额归配偶;当配偶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配偶应继份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其他第三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当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其他第四、第五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当配偶及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遗产才依序由第四、第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时,应规定,因生存配偶的过错,被继承人已申请离婚或已经同意离婚,并具备离婚的实质要件的,配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
继承纠纷的矛盾并不突出,律师建议慎重修改
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说实话,在整个继承法修改中,这个真的只是一个小内容,没想到会引起这样的大讨论。其实,公众多少有些被误导了。
这种修改目前也仅仅是一个学术观点的争论,有很多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不过这种冲突其实并没有反映在实践中。我做了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以我的从业经历来说,继承纠纷案件相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少得多,继承纠纷的矛盾并不突出,我并没有感觉到继承法有特别需要马上修改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在两会工作报告中也透露,去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的比重是很小的,只占3.13%。修改法律是一件震动社会的大事,还是应该慎重。
如果要修改,那么我还是认同杨立新老师的这个修改意见。强调保护个人财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到下个月就施行3年了,如果继承法按照现在这个意见修改,那么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是跟婚姻法保持一致的,都是保护个人财产。如果按照现在的继承法,遗产完全归配偶,一旦配偶再婚,就会造成财产的流失,没有照顾到其他血亲的利益。当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也需要配套规定一定的继承比例,有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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