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及诉讼标的
1、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
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与实体法上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模式有密切关系。前文指出,关于无效婚姻问题,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采取当然无效制,即认为具备无效原因的婚姻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不必以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为必要条件;而有些国家则采取的是宣告制,即规定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宣告才能认定某项婚姻为无效婚姻,在未经过法院判决宣告之前,即使该项婚姻具有无效原因,也不能随意地认为它是无效婚姻,因而这种宣告制又可称为“裁判上无效制”。上述立法模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在采取当然无效制的立法体例中,具有无效原因的婚姻即使未经法院判决宣告也被认为是当然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因该婚姻的有效与否产生争议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时,在性质上这类诉讼应当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因为,婚姻的无效并非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无效,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法院所作的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仅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由于存在无效婚姻原因而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种确认,根本不具有形成判决之形成力的功能;当法院认为不存在无效原因而认定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成立时,该判决同样是对现存婚姻关系的确认,也不具有任何形成力。
在采取宣告制的立法体例中,婚姻无效之诉则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因为,依照宣告制,婚姻的无效并非是自动地无效,而是需要法院的判决宣告;在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当然地认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婚姻是无效的。显而易见,在宣告制之下,婚姻无效之诉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法院所作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形成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而变为无效。换言之,在判决宣告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存在无效原因的有瑕疵的婚姻,这种婚姻因法院作出的具有形成力的判决而变为无效状态。至于宣告婚姻无效之判决是否具有溯及效力的问题,各国基于立法价值取向和传统习惯的不同,有的规定其具有溯及的效力,有的则规定其无溯及的效力。
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对于无效婚姻问题,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的民法规定的是宣告制,因而在这些国家,婚姻无效之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这一点在理论上一般并不存在争议.在日本,由于其民法在规定无效婚姻时,并未规定须以法院判决宣告为必要条件,因而对于无效婚姻之诉,日本民法学者大致上都认为是确认之诉,但大部分诉讼法学者则认为这类诉讼应该是形成之诉. 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民法上亦未规定婚姻的无效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宣告,因而在解释上认为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故此台湾的民法学者及多数诉讼法学者均认为无效婚姻之诉当属确认之诉,但陈荣宗教授等则对此提出了强烈批判,认为将婚姻无效之诉认定为确认之诉是很不妥当的,应当将其解释为形成之诉
我国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并未规定婚姻的无效须以法院的宣告为必要条件,因而从立法精神和民法学者的一般解释来看,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当然无效制。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当事人所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确认之诉。然而,依照笔者前文的观点,当然无效制是很不合理的,离开了特定的宣告程序,它几乎不可能发挥作用,因而立法上应当确立宣告制,在此条件下,婚姻无效之诉则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
2、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
在当然无效制的立法体例下,婚姻无效之诉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由于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在此立法模式之下,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婚姻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就该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成立)作出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在当然无效制之立法模式下,无效原因本身并非是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事实是不能作为诉讼标的的,而无效原因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提起婚姻无效之诉,虽然应当提供无效原因之事实,但实质上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不成立)。另一方面,依照当然无效制,当某项婚姻存在无效原因时,不待法院宣告,该婚姻就被认为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之也应当当然地不成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发生争议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其目的并非是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婚姻关系消灭的形成判决,而是请求作出确定婚姻状态的确认判决,也即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但无效原因本身并非是婚姻状态,而只是确认婚姻状态的事实基础。[26]
在宣告制之立法体例下,婚姻无效之诉在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由于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原告据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宣告形成某种法律效果的形成权,故此在采取宣告制的立法例中,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原告据以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项婚姻关系无效之实体法上形成权,而无效原因则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形成原因。当存在形成原因时,例如重婚、近亲婚等,法院即认定原告之形成权是存在的,并因原告对该形成权的行使,而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从而从法律上使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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