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离婚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时应出具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胎居民、华侨、外国人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办理。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确系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审查双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强调的是“感情确系破裂”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要件。 3、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法通则》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 (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严格意义上说宣告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是法院的权力)。 (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对方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 (3)对子女抚育、 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对子女姓氏是否改变,不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及探望都必须有利于子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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