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
首先,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程序要件)。
其次,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公开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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