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就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夫妻之间属于介绍的婚姻,经过介绍的婚姻因为没有感情的基础,导致了夫妻之间的问题,因此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一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发生,律师案例分析法院根据夫妻之间的感情情况,作出了支持离婚的判决。
导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本是古时结婚的必要经过,现在在中国的农村,这种情况还是大量的存在,而且有很多农村的父母很喜欢这样做,但是介绍来的婚姻虽然知悉了家底,可是并不是每段婚姻都能幸福到最后的。尤其是在农村一方有恶习而另一方又不得不忍耐的婚姻有很多,双方没有幸福可言,可是还是勉强的维持着婚姻。
案例:原告毛娟与被告张志2008年经媒妁之言,父母撮合结为夫妻。这本来在农村当地是很常见的,但是结婚后不久毛娟就自己与被告张志的性格实在相差太远,但当时双方年纪都还小,长辈都认为只要慢慢磨合时间久了感情自然也培养出来,这并没有什么。2009年底两人的长子出世了,第一个小孩是男孩这在农村意味着后继有人了,原告毛娟也非常高兴想着这样自己在丈夫面前说话都比较有底气了,但没有想到,丈夫对这一切都好像没有任何感觉,原有的一些坏毛病倒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被告张志原来就有喝酒的习惯,后来时间久了,被告张志就变得没有节制的酗酒,并且稍有不如意就随意虐打原告。原告毛娟本想忍下算了,也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但毛娟的善良隐忍没有换来张志的改过,直到有一次被告张志喝醉后又不分青红皂白对毛娟拳脚相加,毛娟再也无法忍受了,终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本院调查核实两人确已感情破裂,根据相关证据事实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判决: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调解之后,支持了夫妻之间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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