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关于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无形财产的理论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一)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等类型。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状况,千百年来的文化传统理念,以及婚姻的伦理性本质,道德规范的作用下,夫妻之间主要采取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该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兼顾个人利益与婚姻利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法律法规上另有其他规定或夫妻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因此,只要是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论财产的形式如何,就是说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畴。
(二)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主要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婚姻法》第17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兜底条款进行了解释: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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