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承担和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义务和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1、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既要保护子女的利益,也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据报道,在美国,犯下杀人罪的青少年中有72%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没有父亲的孩子施暴的可能性比完整家庭的子女高出12倍。在我国,由于离婚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在缺陷家庭中长大的少年犯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占了很大比例。
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全国法院系统普遍设置了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许多城市均成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法律增设“探视子女权”,无论对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孩子,还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是一个福音。
2、从民法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看,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作为其对应,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探望权制度的关键。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普遍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望权制度采纳了这一立法思想。探望权中的“子女”主要指的是未成年人和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没有毕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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