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监护的监督
父母通常会基于天性而对子女充分地履行义务,这是亲权监护与非父母外第三人监护的一个重要区别。但亲情的作用也不能全然防范父母双方或一方违背监护职责、损害子女利益,尤其当父母间怀有敌意时,子女更有可能成为迁怒的对象。为此,对于承担子女监护职责的离婚当事人,未尝不需要以监督来设防。在制度安排上,首先应由共同监护的父母相互监督,或者由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对承担监护义务的对方进行监督。这种监护一方面可在法律监护中通过父母的共同决定权加以实施,另一方面,可通过探视权、知情权等的行使,让父母在接触子女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其次是来自于公法上的监督,由监护主管机关或法院进行监督,其手段包括罚款、停止或剥夺亲权监护、变更监护主体等。对亲权监护的监督,各国法律以不作规定为原则,但事实上的监督却如前所分析般客观存在。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有关亲权监护的监督,确实有待经系统规定而进一步强化,其重点应为监护主管机关或法院对亲权监护的积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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