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2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很多当事人都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的经济条件好就一定能得到抚养权。为了说明这种观点的错误,本律师为大家讲一件曾经代理过的抚养权争夺案件。张先生(化名)与齐女士(化名)于2001年9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子女,2003年7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联系未断,偶尔会在一起同居。2004年12月21日生育非婚生子小轩。小轩从出生时起一直跟张某母亲生活,而张先生出于自私的考虑,为了将来容易再婚而拒不承认小轩是自己的孩子,更拒绝支付抚养费。虽然齐女士的经济条件很差,月收入只有1200余元,但在简朴的生活条件下却能对小轩关爱有加,母子感情非常好。没想到2008年6月,张先生却突然一纸诉状将齐女士告到了东城区法院,以齐女士经济条件不好,不利于小轩的健康成长,而自己的经济条件大大优于齐女士为由,要求法院将小轩判归自己抚养,且不要求齐女士支付抚养费。为了应诉,齐女士通过介绍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经过一番调查,才弄明白原因。原来自从2005年张先生再婚后,一直为自己再婚的妻子无法生育而烦恼,家庭关系也变得非常紧张,最终,张先生夫妇二人达成一致,决定由张先生通过诉讼把小轩要过来,以弥补家庭缺憾。
掌握到上述情况的证据后,律师即出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律师着重出示了两组证据:1、围绕张某妻子在医院接受不孕治疗的病历档案为中心的证据,证明张某诉讼争夺小轩抚养权的动机有问题,并非为小轩的健康成长考虑;2、齐女士与小轩共同生活,作为母亲,无论在生活、教育、监护方面自己一直都尽职尽责,而张先生一直拒绝承认小轩是自己的孩子,并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等证据。
面对大量无可辩驳的证据,张先生无言以对。既然张先生已在起诉时承认了小轩是自己的孩子,最终,法院认定作为小轩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且都具有一定的抚养条件。虽然张先生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齐女士,但是法院考虑到小轩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小轩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我方的反诉要求下,法院不仅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而且判决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二百元。
可以看出,不仅在这个案件中,在其它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上,法院绝不仅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还要综合其它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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