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背景:9年前数额无法满足现需要 十龄童告父涨抚养费
小亮现年10岁,父母在他1岁时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写明,小亮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后小亮之母再婚,并生育子女,生活压力增大。日前,小亮为原告、其母为代理人,将小亮的父亲告上法庭,称抚养费多年来一直没有增加,先前约定的数额已远远不能满足小亮生活所需,请求法院判令将抚养费增加为每月300元,并由小亮的父亲承担小亮一半的学杂费。庭审中,小亮的父亲辩称,虽然目前有收入,但需要赡养老人,而自己再婚后也有了子女,有一定经济困难,同意每月给200元。
法院审理:抚养费数额每月增至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亮的父亲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2003年签订的调解协议,抚养费数额是根据当时原告的需要和原告父母给付能力及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随着原告逐渐长大,生活费、教育费必然增加,考虑到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每月增至300元为宜。同时,因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学杂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种情形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解释,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离婚时已约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相关法规:夫妻离婚后,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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