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授精的出现,满足了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想要孩子的愿望并起到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和谐的作用。然而夫妻感情破裂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问题又会引来纠纷。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子女该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界的新问题,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其他一些零星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最高院的文件和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条款对异质人工受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和保护,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双方一致同意”,意在保护公众享受科学发展带来成果的同时规避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危机。
按照上面最高院的批复及相关规章,如果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限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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