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子女的大学学费
时间:2013-03-19 01:00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律师,“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然而,对于已满十八周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或母给付其教育费用,父或母是否有此项义务?已满十八周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是否仍可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明确了上述问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时,应区分不同年龄段,确定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律师,确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方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或在必要的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尚在校就读的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范围确定。离婚律师,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十八周岁以上,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显然已不属不能独立生活子女之例,无权再向其父或母请求给付抚养费。
三、十八周岁以上成年子女教育费应如何解决。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继续接受教育,应视为成年子女对其未来道路自主选择的行为,是一种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者是子女本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父母不具有继续给付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应独立承担起给付相应教育费的义务,可通过申请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法自主解决就业投资所需费用。但是,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及社会伦理角度来讲,对于父母有条件愿意资助子女继续接受教育,给予子女一定经济帮助的,符合情理,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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