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爷夫妇与儿子大郭和女儿小郭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抚养协议。协议规定:郭大爷夫妇由儿子大郭供养,二老的房屋和财产由大郭接管;二老去世后,财产归大郭所有,女儿小郭放弃对其父母的继承权,同时也不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后来大郭突遇车祸身亡,郭大爷夫妇无人照顾,便要求女儿小郭履行赡养义务。女儿说自己已经放弃了遗产也就已经放弃了赡养。郭大爷来到右安门司法所咨询,放弃遗产是等同于放弃赡养吗?
司法助理员解答: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
本案中,郭大爷的女儿企图通过放弃遗产继承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尽管该份协议是在郭大爷夫妇同意的前提下,与其子女自愿签订的,但该协议按规定应确认无效。女儿小郭应当承担郭大爷夫妇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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