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5月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前方路口冲出一辆小轿车。王某看到后急忙避让,但因为汽车行驶速度过快,王某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汽车司机将王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三个月的治疗,王某因为病情严重还是去世。在治疗过程中,王某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但王某生前并没有向肇事司机就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7年9月,王某的女儿小王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就父亲生前所遭受的痛苦向肇事司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出事后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王某可以要求肇事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王某在生前并没有向肇事者主张,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给予赔偿。
在王某去世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但涉及的问题却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何为精神损害,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都成为人们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前提和基础。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但不限于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因为肇事者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其有权向肇事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小王也可以就自己所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本案中,小王就王某生前所遭受的痛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因此,本案中小王不能就王某的精神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但其可以就其父受害死亡带给她的精神损害请求对方赔偿。
丧偶的女婿和儿媳的继承权如何确定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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