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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 律师 丁静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离婚诉讼网的创始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诉讼、婚房分割、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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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问题 时间:2012-06-12 23: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的子女抚养与继承。因事实婚姻所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历史久远,它是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要彻底根除它条件还不成熟,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事实婚姻必将逐步走向灭亡。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时间界定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总的来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设想确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就会改变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与我国的会社制度和国情不相符,这样会致使更多的人群故意规避法律的约束。因此,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因婚姻家庭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健地发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地改革打下夯实的基础。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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