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元律见字第010号
上海市元始律师事务所接受李××(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 丁静 律师、蒋洪华 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李××(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__________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刘××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______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蒋洪华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丁静律师、蒋洪华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蒋洪华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上海市元始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蒋洪华律师
证明人:刘××
时 间: 年 月 日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责任编辑: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