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女)诉称:2010年9月,她与张XX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河北燕郊的一套楼房归张XX所有,张XX按照2009年购房价格折算后给付王XX补偿款6万元。离婚后,王XX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超过购买时的价格。王XX认为,她与张XX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公平,张XX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此项约定,同时要求张XX按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再给付楼房补偿款13万元。
张XX在庭上表示,他并没有欺诈前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补偿款之所以低于市场价是涵盖了张XX抚养孩子而王XX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的因素,协议上也写清了的。
审理查明,当初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3岁的孩子由张XX抚养,王XX无需支付抚养费。密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真实有效。王XX没有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张XX存在欺诈情形,且依据审理情况,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王XX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律师对此点评:
或许很多人都像王XX一样,一时冲动签了离婚协议,事后才追悔莫及。而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特别情形就对双方都有了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签字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想等到事后再翻旧账,难度将十分大。因为,《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而能变更或撤销的特别情形只能是:需要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
回到王XX的事情,她已经由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了,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也就更无法推断成立欺骗的情形。退一步讲,就算没有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房产的不均等分配是被允许的,不论王XX出于什么初衷。王XX若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被骗或被逼,那她想要撤销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然而,实践中要事后证明受到胁迫或欺诈是比较难的,最好在当时有录音或录像,证明会容易一些。在审理中,法官需要综合整件事件的前因后果,结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签订协议时的情形等各种因素来综合判定。举例来说:比如,婚内一方捉奸在床,当时迫使对方签下了早已准备好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内容显失公平,那么法官可以合理认定当时签订协议时是被胁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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