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自2011年以来,郑州中原区法院受理了百余起协议离婚后又对簿公堂的案件。百余起“协议离婚”为何重上法庭?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谢谢您的捧场。
70后夫妻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一年后,张某发现在王某名下还有一套面积90多平方米的房产,王某称该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是对她个人的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套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琦,且实际由王某父母居住,所以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再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8余万元。
赵某某与李某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李某。但离婚后,李某某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母女俩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赵某某、李某某于一个月之内协助女儿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已经达成的协议,为何会成为一张白条?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瑞花认为,尽管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要求双方对财产、子女作出约定,但由于民政部门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约定不规范、不明确,以致协议离婚后还得起诉。法官提醒,协议内容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有给付金钱内容的,可以对履行期限及一方不履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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