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卢女士1997年登记结婚,2007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男方张先生所有,但是男方存在过错,要给女方卢女士共同财产的折价款50万元。因张先生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先支付了卢女士20万元,余下的30万元,张先生给卢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据,2008年,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9年,张先生向妻子表示了真诚的歉意。卢女士于是与丈夫复婚,可双方在复婚后仍争吵不断。2010年,卢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卢女士持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的借据向张先生索要。张先生认为;该借据在双方复婚后已经失效了,拒不偿还。卢女士找到司法所询问此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故二人复婚后,原全部财产就成为了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30万元的债权也同样是女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按期偿还。因此卢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按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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