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郭某本系夫妻,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0年4月6日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均作了约定,其中在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由郭某补偿3.6万元给王某,但王某持《离婚协议书》要前妻郭某按协议支付补偿款时却遭拒绝,王某遂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关系,郭某不履行协议可能事出有因。于是,在法官的主持引导下,双方自由沟通,分别倾吐自己的内心想法。原来郭某是考虑到子女抚养费约定过少,想增加抚养费,所以不履行协议。法官遂适时向王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父母之恩、儿女之情等方面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解,达成一致意见,由郭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6万元给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再行支付1.8万元抚养费交郭某管理,至此,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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