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情:
何某(化名),男,与张某(化名),女,于2007年10月结婚。婚后半年,何某发现张某已怀孕,经过医院检查发现张某已经怀孕2个月。同时,何某发现张某与其前男友廖某关系十分密切,于是怀疑胎儿不是自己的。在何某的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后曾与前男友廖某发生过性关系。何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胎儿很有可能是廖某的,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于是何某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索赔。
案件争议:
该离婚案件最主要的争议是女方在结婚后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目前正处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双方各有自己的说法:
女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离婚案件当中,张某处于怀孕期间,何某无权要求起诉离婚。
男方则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上述规定,但男方仍有起诉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婚后曾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现怀孕2个月,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上述事实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怀孕期间的妇女、胎儿乃至哺乳期间婴儿的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的妇女、胎儿及婴儿属于需要他人照顾的期间,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对女方、胎儿及哺乳期间的婴儿产生不利的影响,违背立法宗旨。因此,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在偏重对一方保护的同时仍需要兼顾另一方的权益,即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流产后,身体健康确已恢复;3、男方受到严重虐待;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是不公平的。
婚姻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接到此案后,与何某做了认真的分析,提出何某若想在本次诉讼中得到离婚判决的前提是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胎儿并非自己的,但若想取得该证据必须在起诉前对胎儿做鉴定,而女方是不会配合的,法律也不能强制。因此,只能让女方亲自承认,但女方也多半不会认可。所以,本案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与女方协议离婚。为此,律师找到女方指出:首先,女方拒绝承认胎儿是与他人通奸所怀,我方将没有办法离婚。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或流产后通过鉴定证明不是何某的,何某为此起诉离婚,则审判结果会是:1、双方离婚;2、女方因不忠行为而对男方进行赔偿;同时,即便胎儿是男方的,但因为女方婚后的不忠行为已对男方造成严重伤害,男方无法原谅与接受,日后继续生活在一起对双方都是折磨,女方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女方同意协议离婚,胎儿可以流产,女方的名誉可以保全,男方会放弃将来可能的索赔要求。此后,通过多次与女方沟通,女方终于同意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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