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作为夫妻原本十分和睦的刘先生(化名)与焦女士(化名)突然爆发了矛盾。起因是刘先生偶然发现自己的妻子焦女士在外面有第三者。愤怒的刘先生当即提出要到法院告焦女士离婚。原本做了亏心事的焦女士当然不愿把事情闹大,就提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于是于2007年的1月3日由刘先生委托律师起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均同意一周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当时价值100万的,位于亚运村的一套房产归刘先生,同时由刘先生补偿焦女士50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并没有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又经亲友的调解,双方重归于好。但2009年3月,刘先生突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审理审理:
案件开庭后,刘先生拿出两年前双方为协议离婚所签订的文件,请求法院按该离婚协议将亚运村的房产判归自己,同时补偿焦女士50万元。焦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刘先生所主张的房产分割方式表示反对,理由是目前该房产已经升值至200万元,因此刘先生应补偿自己100万元。最终,法院没有认同刘先生关于房产部分的诉讼请求,而是支持了焦女士的观点,判决刘先生在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同时补偿焦女士100万元,双方离婚。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是双方于二年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此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作为一份牵涉人身、财产双重法律关系的协议,双方签订的最主要目的及前提是双方要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后才可以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刘先生与焦女士虽然在二年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没有按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并没有实现,而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当然也丧失了履行的意义。该协议已为双方未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行为所解除。如果坚持认为该协议仍然有效,不仅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会严重损害焦女士的财产权益,因为二年内该房产价值已增长一倍,继续按当初的协议执行,焦女士会损失50万元。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出发,还是从公平角度讲,否定二年前所签订协议继续有效,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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