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节刚过,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协议离婚后出现的财产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余女士(化名)与黄先生(化名)于2010年3月在海淀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女儿由余女士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300元整;2、婚后两套房产各得一套;3、由于女儿后年参加高考,为了不影响学习,男方保证在女儿高考前不得再婚,否则,男方需将离婚自己取得的房产无偿过户给女方。”没想到二人离婚仅半年,黄先生便与他人再婚。余女士为此将黄先生起诉至海淀区法院,以黄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要求黄先生将其房产无偿过户给自己。
作为黄先生的代理人,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的重点即是: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黄先生违约再婚就要无偿将房产过户给余女士的约定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违约再婚就要无偿过户房产给对方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但因该条件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权,故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黄先生再婚的行为是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余女士无权借此要求无偿取得黄先生的房产。
最终,海淀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以离婚协议中有关一方再婚的约定违法而无效为由,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情况下所签定的离婚协议就一定合法有效,关键还要看协议约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本案就是由于双方的协议侵犯了黄先生的婚姻自由权而导致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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