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出庭代理了一起双方离婚后因女方拒不履行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过户交割而引发的纠纷。案情大致是:2011年6月,张女士(化名)与佟先生(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离婚后佟先生要把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过户给张女士。没成想,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佟先生即开车去了安徽老家,并在安徽重新开始了生活,将车辆过户的事放在了一边。为此,张女士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案情很简单,没多久就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开庭当天,被告佟先生并未出庭,而是请了律师。本以为对方会有什么充分准备的,没想到法庭上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竟是:虽然佟先生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但佟先生是头脑一热才签署的离婚协议,事后佟先生反悔了,所以不同意把车辆过户给张女士。虽然本律师执业多年,但听到这种直截了当、毫无道理的答辩意见还真是第一次。不仅是本律师,连主审法官都有点措手不及。在法庭上再三询问被告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甚至提醒被告律师是否有关于离婚协议是被张女士强迫才签字的,这样可以主张离婚协议无效。而被告律师的回答却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法官见此也很无奈,走完诉讼流程后即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我方胜诉已毫无疑问。被告为什么如此无视协议的约定且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宁愿走上法庭当被告呢?难道他不畏惧法律吗?我想当然不会。本律师唯一能猜想到的就是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被告佟先生对张女士仍有怨气,不想让张女士顺利拿到车辆。但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谓的,因为佟先生不仅会得到败诉的结果,还要负担法院诉讼费及聘请律师的费用。一旦其不履行将来法院的判决,还会受到执行程序的处理,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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